订单
2013年6月15日,江西某资源循环有限与南昌科华智能电子工程有限(以下简称科华)签订购销合同,采购40K和60K山特(深圳)牌UPS(不间断电源)各一台及相关配件,合同价175000元。
转手
合同签订后科华负责人黄某联系被告人温某良,向温某良采购上述两台山特(深圳)牌UPS,温某良又找到南昌凯鑫工程技术有限(以下简称凯鑫)负责人即被告人关某坤,由关某坤负责采购上述两台山特(深圳)UPS。
2013年8月16日,科华与凯鑫签订购销合同,两台UPS包括配件合同价为111690元。合同签订后,关某坤联系景天奥科技有限(以下简称景天奥)业务员李某,并告知需要采购上述型号UPS。
2013年8月20日,凯鑫与景天奥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两台上述型号UPS,合同价71000元,并按黄某的要求由景天奥采购后通过物流直接发货至江西某资源循环有限。被告人关某坤、温某良通过此单业务非法获利19000元。
打假
2016年9月28日,山特(深圳)有限出具鉴定证明,证实该两台UPS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关某坤积极赔偿山特(深圳)有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山特(深圳)有限对关某坤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关某坤、温某良于2018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宣判
近日,丰城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温某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认为,被告人关某坤、温某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坤、温某良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坤、温某良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关某坤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中华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丰法君
审核:涂羚
第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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