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孙燕 通讯员 钟法
近日,杭州中院判决一起“蹭名牌”引发的商标纠纷案件。
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因为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构成对山特系列商标的侵权,被判赔10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山特陆续发现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以下简称菱冠)在其网店售卖带有“CSTK”、“山特UPS电源”、“美国山特UPS电源”字样的商品。
2018年1月,山特还与菱冠及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菱冠向山特的经销商购买和销售山特品牌UPS不间断电源产品,合作期一年。
合作期间,山特发现,菱冠还在销售与山特“STK”商标相近似的“CSTK”不间断电源商品。
山特认为,菱冠侵犯了其“STK”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了菱冠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后,山特发现菱冠还是没有停止侵权行为,遂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菱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经审理认定,菱冠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构成对山特系列商标的侵权,判决菱冠停止侵权、赔偿山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山特不服该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明确,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100万元索赔全额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最高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后,杭州中院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本案中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曾存在合作,属于故意侵权,且在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后,按照两倍的倍数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保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