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信息如下: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与杭州菱冠电子有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拱墅区(2019)浙0105民初8881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2021)浙01民终1364号
【入选理由】
本案系《最高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颁布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对于当事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并列明具体计算方法的案件,应当首先审查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适用,而不能在未予审查和评判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的情形下径行适用法定赔偿进行裁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审查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就侵权人是否具有侵权故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进行审查。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导向,有力打击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本案中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的确定方法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简要案情】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以下简称山特)是第512382号“图片”、第7892420 号“STK”、第512383号“山特”商标(以下简称山特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不间断电源(UPS)产品上使用山特系列商标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山特发现杭州菱冠电子有限(以下简称菱冠)在经过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仍在其销售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上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遂向起诉,请求判令菱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经审理认定菱冠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构成对山特系列商标的侵权,判决菱冠停止侵权、赔偿山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山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其100万元的诉请。
杭州市中级经审查认为,山特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一审未对此进行评述,直接适用法定赔偿,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菱冠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购买UPS电源产品事宜与山特签订过《合作协议》,其明知山特公司享有山特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具有侵权故意,且菱冠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在网络上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情形符合《最高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山特惩罚性赔偿的诉请。经过对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菱冠销售情况核算,按照(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量的计算方法,最终确定菱冠的侵权获利为487760元,再综合考量菱冠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山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终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进行计算,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为487760元×(1+2)=1463280元,已超过山特主张的100万元赔偿金额,最终撤销了一审赔偿金额的判项,改判全额支持山特主张的100万元赔偿金额。
(来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