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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法规范维修资金日常监管

转自:中国建设报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12月10日开始实施。《办法》的对提升维修资金交存覆盖和使用质效有着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列举解释了维修资金可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市(

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足额存入本地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未售出部分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房屋售出后转由买受人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达质保期后,维修资金可以正常使用。市(地)、县(市)应对当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查,及时督促业主补交、续交,确保维修资金制度有效落实。

《办法》明确了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业主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履行居民出资义务。已建立账户的,按照商定的出资比例支出使用;未建立账户或者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采取“即交即用”方式使用。同时规定了题。

《办法》还规范了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明确了公示周期和公示内容,确保业主有效进行监督。维修资金不得支取现金,只能划转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严防出现违规套取资金问题。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规范化信息管理制度和查询制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卡和明细账,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存等环节信息统一归集管理,确保账户信息安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1.17 龙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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